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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常生活中,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、身体状况、形成条件、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,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,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,这给鉴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。
笔迹鉴定样本一般为平时样本,收集的样本材料中,相同的字迹一般不少于三个,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。案前样本,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书写的笔迹,能更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书写习惯。案后样本,是指案件发生后被鉴定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书写的自然笔迹。其作为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,但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的情况。
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就是根据上述书写习惯特征及假定,分别检验出检材(送交鉴定的字迹材料)和样本(被怀疑人书写字迹的材料)中的笔迹特征,通过特征的比对,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相同的情况下,认定为符合同一的书写习惯,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不同的情况下,确认不符合同一书写习惯。这就是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及操作过程。
从证据学角度讲,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(证言、口供、书证)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(物证、证言)、证明书写人具有写能力的证据(证言、书证)等。也就是说,证明“字是谁写的”这一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,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。其中,较为直观的证据,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(包括当事人和证人)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。因为书写事实是一个过程,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。因此,如果由笔迹鉴定回答这一问题的话,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一鉴定结论,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,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,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的。因此,从证据学角度讲,笔迹鉴定不能回答“字是谁写的”问题。
查验样本
1、核实样本笔迹哪些是嫌疑人书写,哪些是无关人员所写。
2、了解物证笔迹的种类和收集方法,以确定其使用价值。
3、查验样本笔迹的数量是否充分,质量是否符合鉴定要求,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送检部门补充收集笔迹样本。
4、对样本笔迹的种类及名称进行登记,鉴定完毕后与物证笔迹一并交还送检部门。
做字迹鉴定什么程序
1.字迹鉴定的程序始于预备检验阶段。在这一阶段,鉴定部门会受理并准备相关的鉴定工作。
2.鉴定人员需要了解案情,明确送检的具体要求。这包括了案件的发生、发现过程以及侦察调查的相关情况。
3.鉴定人员还需要查验物证笔迹的清晰度和完整性,以及是否具备检验条件。对于样本笔迹,也需要进行核实和了解。
4.鉴定部门会办理受理鉴定手续,包括接收送检部门提交的委托鉴定手续和填写相关登记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