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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城拆除是指对城市中老旧、危险、不符合现代发展需求的建筑进行拆除或改造的行为。旧城拆除通常发生在城市更新、城市重建、城市改造等过程中,旨在提升城市形象、改善城市环境、优化城市功能。
旧城拆除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:
1. 建筑老化:旧城区的建筑多为历史悠久的老建筑,经历了长时间的使用,其结构、设施等可能已经严重老化,存在安全隐患。
2. 城市规划调整: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,城市规划需要进行调整,旧城区的建筑可能不再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求,需要进行拆除或改造。
3. 城市更新: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中老旧、破败的区域进行改造,提升城市形象和居住环境。旧城区的拆除是城市更新的一部分,旨在改善居住条件、提升生活质量。
4. 城市功能调整: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功能调整,旧城区的建筑可能无法满足新的城市功能需求,需要进行拆除或改造。
旧城拆除的步骤如下:
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,到派出所、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,以及全部房产情况,按表格逐一登记,并上门大量核实。
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,全面进行宣传接触,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。
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、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,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,确定拆迁时间、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。
持有关的国家批文、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,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,方可进行拆迁。
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,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、拆迁范围、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,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、解释工作。
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,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、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、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。
根据签订的协议书实施拆迁。